2)商业不动产 REITs 的税务适用边界尚未完全明确:2022 年第 3 号公告明文仅适用于"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项目",消费基础设施项目能否适用其企业所得税递延待遇,监管口径仍待进一步明确。
一、REITs 转让的交易结构与涉税环节总览
1.1 典型交易架构(以"设立 SPV + 反向吸并"为例)
若原生架构已是"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不动产资产"且无需剥离无关资产,可省去资产重组步骤。
1.2 各环节涉税节点
| 阶段 | 交易动作 | 主要涉税税种 |
|---|---|---|
| 资产重组 | 新设项目公司与 SPV | 印花税(营业账簿) |
| 资产重组 | 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资产并取得项目公司股权 |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
| 股权转让 | 原始权益人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至 SPV | 企业所得税(递延)、印花税、增值税(不涉及) |
| 股债搭建 | 专项计划向 SPV 增资并发放股东借款 | 印花税(营业账簿) |
| 反向吸并 | 项目公司反向吸收合并 SPV,承接股债结构 |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增税、契税(一般不涉) |
| 运营分配 | 基金分红、原始权益人自持份额 | 按现行法规执行(3 号公告第三条) |
二、核心法规体系与适用性逐文件分析
2.1 法规清单与定位
| 文号 | 名称 | 在 REITs 转让中的角色 | 适用/有效性 |
|---|---|---|---|
| 财税〔2016〕36 号(附件2)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的基础依据 | 现行有效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 |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 | 资产重组增值税不征 + 进项抵扣 + 留抵结转新规 | 2026-01-30 发布,现行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 基础设施领域 REITs 试点税收政策 | REITs 专项企业所得税递延核心文件 | 自 2021-01-01 实施(溯及),无到期日 |
| 财税〔2014〕109 号 |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同一控制下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现行有效 |
| 财税〔2009〕59 号 |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企业重组所得税一般性/特殊性处理总纲 | 现行有效 |
| 财税〔2018〕57 号 + 公告 2023 年第 51 号 |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2023 年 57 号文"实际指向*) |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暂不征土增税 | 延续至 2027-12-31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9 号 |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免征契税;股权转让不征契税 | 2024-01-01 至 2027-12-31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4 号 | 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 | 改制重组营业账簿印花税处理 | 2024-10-01 至 2027-12-31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2 号 | 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免征印花税 | 现行有效 |
| 财税〔2008〕121 号 | 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 股债比≤1:2 时关联方利息税前扣除(税盾) | 现行有效 |
2.2 逐文件要点与适用性
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 合并、分立、出售、置换 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 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 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REITs 适用性:高。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不动产资产(连同负债、劳动力)符合"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可争取不征增值税。
前提红线:必须"四要素"一并转让;仅转让资产而不转让劳动力的,可能被认定为资产销售,需缴增值税。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2013 年第 66 号、2011 年第 51 号共同构成重组不征体系。
发布:2026-01-30,第二条专门规范资产重组增值税。享受"不征增值税 + 进项可抵扣 + 留抵结转"须同时满足 4 条件:
① 标的为 可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② 资产包包含 "资产+债权+负债+员工"四要素;③ 具备 合理商业目的(需留存重组可行性报告);④ 转让方与接收方 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票处理:符合条件开"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开专票);不符合则按常规资产销售征税并可开专票。
REITs 适用性:适用,但需注意其 将"土地使用权"排除在"无形资产"范围之外——REITs 重组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仍主要依赖 36 号附件 2。
留抵结转:被合并方注销前未抵扣进项,可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由合并后纳税人继续抵扣——对反向吸并环节有直接利好。
第一条(设立前划转):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援引 59 号、109 号),双方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设立阶段转让递延):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 REITs 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 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 REITs 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 战略配售自持份额对应的增值,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
第三条(运营分配):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适用范围):证监会、发改委组织的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项目。第五条(期限):自 2021-01-01 起实施,此前符合规定的事项可追溯享受。
59 号:企业重组一般性/特殊性税务处理总纲,特殊性处理五条件(合理商业目的、股权支付≥50%、经营连续 12 个月、权益连续、主要股东 12 个月锁仓)。
109 号:将股权支付比例由 85% 降至 50%;明确 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企业资产/股权划转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这正是 REITs"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划转适用递延的实体法依据。
财税〔2018〕57 号 + 公告 2023 年第 51 号(执行至 2027-12-31):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 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 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的情形。
REITs 适用性:有条件适用。商业不动产项目常通过 注销或转移房开资质 争取免税。各地口径差异显著。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 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向其全资子公司 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股权转让中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适用性高。
2024 年第 14 号:改制重组新设企业启用的营业账簿,原已缴印花税部分不再缴,未缴和新增部分按规定缴;反向吸并一般无新增资本,故一般为零。
2022 年第 22 号: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 免征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免予贴花。新设/划转环节可争取免征;但股权转让书据(产权转移书据)按 0.05% 贴花(双边 0.1%)通常需缴。
三、分税种涉税处理详解(按交易步骤)
3.1 资产重组环节:原始权益人 → 项目公司(划转资产)
| 税种 | 处理结论 | 法规依据 | 实操手感 |
|---|---|---|---|
| 企业所得税 |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所得、不征税(基础设施 REITs 明确;商业待明确) | 3 号公告一、59 号、109 号 | 商业项目能否适用存争议 |
| 增值税 | "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征增值税 | 36 号附件2、13 号公告二 | 四要素齐全是关键 |
| 土地增值税 | 作价入股投资,暂不征(非房开企业) | 57 号/51 号 | 房开需注销资质争取 |
| 契税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免征 | 49 号 | 母子公司间顺畅适用 |
| 印花税 | 营业账簿 0.025%;内部划转可免贴花 | 14 号、22 号 | 新设公司可享小规模减半(12 号公告) |
3.2 股权转让环节:原始权益人 → SPV / 专项计划
| 税种 | 处理结论 | 法规依据 |
|---|---|---|
| 企业所得税 | 评估增值当期暂不缴,递延至募资付款后;战配自持份额递延至实际转让 | 3 号公告二 |
| 增值税 | 非上市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涉及 | 36 号(股权非有价证券) |
| 土地增值税 | 未发生产证变更,一般不涉;但存在被追缴风险 | 国税函〔2000〕687 号 |
| 契税 | 股权转让权属不转移,不征 | 49 号 |
| 印花税 | 股权转让书据 0.05% 双边贴花(通常需缴) | 印花税法 |
3.3 股债结构搭建(税盾设计)
动因:项目公司无债务时只能以利润分配向股东分红,分配前须缴 25% 企业所得税;依 财税〔2008〕121 号,股债比≤1:2 时关联方利息可税前扣除,搭建股债结构形成税盾、增厚收益。
三种通用方案:
① 存量负债置换(较通用):专项计划购买股权后提供股东借款置换原金融机构/关联方借款。
② 项目公司减资:减资形成对原始权益人应付减资款,专项计划整体购买股权+债权。
③ 反向吸并 SPV:设 SPV、专项计划增资发贷,项目公司反向吸并 SPV。
3.4 反向吸收合并环节
| 税种 | 处理结论 | 法规依据 / 说明 |
|---|---|---|
| 企业所得税 | 多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清算,但一般极少或为零);因 SPV 须受最终控制方控制 12 个月以上方可特殊性处理,实操多不满足 | 59 号六(四)、4 号公告 21 条 |
| 印花税 | 反吸无新增资本,一般为零 | 14 号公告一 |
| 增值税 | 不涉及 | 36 号 |
| 土增税 | 不涉及 | — |
| 契税 | 不涉及 | 49 号 |
四、各税种处理与法规适用对照总表
| 交易步骤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 | 契税 | 印花税 |
|---|---|---|---|---|---|
| 新设项目公司/SPV | 不涉及 | 不涉及 | 不涉及 | 不涉及 | 营业账簿 0.025%(小规模减半) |
| 原始权益人划转资产→项目公司 | 特殊性处理不征(3号一/59/109) | 不征(36/13) | 暂不征(57/51,非房开) | 免征(49) | 内部划转可免(22) |
| 原始权益人转让项目公司股权→SPV | 递延(3号二) | 不涉(非上市股权) | 一般无,存追缴风险(687) | 不征(49) | 0.05% 双边 |
| 专项计划增资+发贷 | 不涉及 | 不涉及 | 不涉及 | 不涉及 | 营业账簿(小规模减半) |
| 反向吸并 | 一般一般性处理(近零) | 不涉 | 不涉 | 不涉 | 一般为零(14) |
| 运营/分配 | 按现行法规 | 按现行法规 | 按现行法规 | 按现行法规 | 按现行法规(3号三) |
五、地方税务实操手感
5.1 土地增值税:投资主体相同认定的地区差异
| 地区 | 执行口径 |
|---|---|
| 北京 | 投资主体相同指股东完全相同,持股比例可不同 |
| 上海 | 要求分立前后股东及其持股比例 完全一致 |
| 广东 |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 不适用 免税 |
| 江苏 | 分立后 3 年内 不得转让股权,否则追缴 |
商业不动产 REITs 通用策略:通过注销或转移房地产开发资质,使转让方不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而争取作价入股投资暂不征土增税。事前沟通是刚需:各地口径差异大,建议申报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必要时申请税务事项确定性裁定。
5.2 增值税:四要素是生命线
仅转让不动产资产、不连带负债与劳动力的,极易被认定为资产销售按 9% 缴增值税。重组方案必须确保"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划转,并保留重组可行性报告、人员安置方案等佐证(呼应 13 号公告合理商业目的要求)。
5.3 企业所得税递延:基础设施明确、商业待定
基础设施 REITs(收费公路、产业园、能源等)可明确适用 3 号公告递延。消费基础设施(商业不动产)REITs 能否适用 3 号公告,监管口径尚待明确。
5.4 反向吸并:12 个月控制期是硬约束
因 SPV 需受最终控制方控制 12 个月以上才能走特殊性税务处理,而 REITs 项目周期紧凑(设立阶段常不足 12 个月),实操中反向吸并 多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但被合并方(SPV)无实质经营,清算所得一般极少或为零,税负可控。
六、已上市 / 申报项目经验
案情:某企业通过 派生分立划转 1.41 亿元经营性房地产后仅一个月即转让股权,被税务机关依托大数据监管认定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实质为资产转让。
后果: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1010 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2 亿元。
定性关键:该企业为"持有型不动产 ABS"(机构间 REITs),不属于 3 号公告规定的基础设施 REITs,不能适用递延纳税优惠。
风险归纳:税务部门总结出资产重组入池、股权转让两大环节共 七类共性风险。
启示:"把卖资产包装成卖股权"的传统税筹路径在大数据+跨部门联动征管下已实质性收紧;发行人、投行在交易架构设计阶段税务合规审慎度需显著提升。
据 IMA 知识库 2026-08-17 文章,西安稽查案后,监管明确指出"商业不动产 REITs 的税收适用边界(是否纳入 3 号文递延纳税范围)也需监管进一步明确"。当前市场处于审慎状态:公募商业 REITs 的企业所得税递延待遇尚未尘埃落定,方案设计需预留税负弹性和沟通空间。
南京文旅商业不动产 REITs:IMA 知识库存有《南京文旅商业不动产 REITs 方案 0415V3》材料,可作为同类型商业不动产项目税务方案参照。
常州天宁、南通启东吾悦广场估值下调 5.32%,更实质的是 产权转让限制逐一解除(存量贷款权利负担、投资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项下转让限制、联交所 PN15 分拆批准)。资产合法装入公募架构是后续税务合规(递延申请、后续转让)的前提。
七、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7.1 核心风险清单
| 风险点 | 说明 | 等级 |
|---|---|---|
| 商业 REITs 所得税递延资格不确定 | 3 号公告仅明确基础设施 REITs;消费基础设施待监管明确 | 🔴 高 |
| 土增税追缴(以股转掩盖房产转让) | 底层纯不动产 + 100% 股权转让,可能被 687 号追击 | 🔴 高 |
| 增值税"四要素"不全 | 仅转资产不转劳动力,被认定销售缴 9% | 🔴 高 |
| 12 个月限制期违规 | 重组后主要股东短期转让,取消特殊性处理、补税+滞纳金 | 🔴 高 |
| 合理商业目的被质疑 | "先分立后转让"等一揽子交易被实质重于形式否定 | 🟡 中 |
| 地方土增税口径差异 | 投资主体相同、房开资质认定各地不同 | 🟡 中 |
| 印花税通常必须缴 | 股权转让书据 0.05% 双边,重组免税需主动争取 | 🟢 低 |
7.2 实务操作建议
1)商业 REITs 前端即与税务机关沟通递延口径:以基础设施 REITs 3 号公告为参照,提前就"消费基础设施是否适用"取得书面或会议确认。
2)资产重组方案固化"四要素":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划转,留存可行性研究报告、人员安置方案、重组协议。
3)房开资质处理前置:商业不动产项目在划转前完成房开资质注销/转移,争取土增税暂不征;必要时申请确定性裁定。
4)股债结构择案而定:优先用存量负债置换,其次减资或反向吸并;确保股债比≤1:2 以落地税盾(财税〔2008〕121 号)。
5)战配自持份额的递延红利:充分利用 3 号公告二条——自持战配份额对应的评估增值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优化现金流。
6)避免"先分立后短期转让":严控 12 个月限制期,股东锁定承诺写入协议(西安案例教训)。
7)印花税主动备案:新设/划转环节依据 14 号、22 号争取免征;营业账簿利用小规模减半(12 号公告)。
八、结论
1)法规体系已较完整但边界待清:REITs 转让涉税已有 36 号、2026 年 13 号、2022 年 3 号、109 号/59 号、57 号/51 号、49 号、14 号/22 号共同支撑;但 商业不动产 REITs 对 3 号公告的适用性仍是最大不确定性。
2)"减免或递延"是主基调,但需主动沟通:除自持部分所得税与股权转让印花税通常必缴外,其余税种经券商与税务机关沟通多可减免或递延。
3)合规审慎度必须提升:西安机构间 REITs 稽查案标志"卖资产包装成卖股权"路径收紧,架构设计阶段即须嵌入税务合规。
4)建议以"基础设施 REITs 递延框架"为基准、为商业 REITs 预留弹性:在监管明确前,消费基础设施项目方案应同时测算"适用递延"与"不适用递延"两种税负情景,并前置税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