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ITs 制度库

31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指南第5号——定向扩募业务办理
🌓 主题

目录

第一章发售........................................................ 1 一、发售前的工作................................................1 (一)披露拟购入不动产项目临时公告.......................... 1 (二)履行变更注册程序期间的信息披露........................ 2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四)扩募期间暂停分红业务.................................. 4 二、发售........................................................5 (一)扩募发售报备.......................................... 5 (二)启动发售.............................................. 7 (三)发售及认购............................................ 7 (四)扩募份额备案确认信息披露.............................. 7 (五)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及战略投资者核查文件................ 8 三、发售后的工作................................................8 (一)REITs 信息报送.........................................8 (二)披露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9 (三)其他事项信息披露...................................... 9 (四)报送发售总结报告...................................... 9 第二章登记、限售及锁定........................................... 10 一、同时包括场外和场内扩募份额情形.............................11 (一)总体时间流程......................................... 11 1.场外份额登记及锁定时间流程.............................. 11 2.场内份额登记及限售时间流程.............................. 12 (二)具体步骤............................................. 12 1.场内份额登记及限售...................................... 12 2.提交限售锁定申请........................................ 12 3.提交暂停恢复基金通平台转让、转入转出申请................ 13 4.暂停转托管.............................................. 13 5.场外份额强增及锁定...................................... 13 二、仅有场内扩募份额情形.......................................15 (一)总体时间流程......................................... 15 (二)具体步骤............................................. 15 1.场内份额登记及限售...................................... 15 2.提交限售申请............................................ 16 第三章上市....................................................... 16 一、一致行动人信息填报.........................................16 二、提交扩募份额上市申请.......................................17 三、披露上市交易公告书.........................................17 四、披露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17 附件1:定向扩募信息披露公告类别............................... 19 附件2:产品变更草案必备要素................................... 20 附件3:扩募方案必备要素....................................... 21 附件4:REITs 定向扩募基本情况表................................22 附件5:基金合同更新公告必备要素............................... 23 附件6:不动产基金限售份额《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24 附件7:限售公告必备要素....................................... 25 附件8:不动产基金新增场内份额限售申请......................... 27 附件9:不动产基金新增场外份额锁定申请表....................... 28 附件10:扩募份额上市申请书.................................... 30 附件11:上市交易公告书必备要素................................ 33

一、本指南仅为办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REITs或不动产基金)定向扩募相关业务之用,并非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深交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本指南未尽事宜,参照本所上市基金相关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

二、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向本所提交的业务申请和不动产基金公告内容一致,提供给指定媒介的不动产基金公告内容和提供给本所的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存续期业务办理,指定专人变更的,应当及时与本所联系。

三、本指南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在本所基金业务专区相应业务表单中有明确列示,部分材料在报送说明中附有模板,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最新模板(注:红色“*”标注的为必须提交材料)提交材料。

四、本所将根据业务需要不定期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第一章发售

一、发售前的工作

(一)披露拟购入不动产项目临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完成拟购入不动产项目的尽调工作,与交易对方就不动产项目购入进行磋商谈判。在作出拟购入不动产项目决定前,基金管理人履行必要内部决策程序,并于作出拟购入不动产项目决定后当日或次日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项目购入或出售(REITs)”提交临时信息披露申请,披露材料包括拟购入不动产项目的决定公告,并将产品变更草案、扩募方案(如有)作为公告的附件一同披露,公告类别详见附件1。

其中,产品变更草案的内容包括交易概况、拟购入不动产项目及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拟购入不动产项目定价方式和定价依据、资金来源、交易主要风险、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以及本次交易存在的其他重大因素等,必备要素详见附件2。扩募方案(如有)的内容包括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发售前累计收益的分配方案(如有)等,必备要素详见附件3。基金管理人首次发布新购入不动产项目临时公告至提交基金变更注册申请之前,应当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提交临时信息披露申请,定期发布进展公告,说明本次购入不动产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若购入不动产项目发生重大进展或者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按照上述流程进行披露。

(二)履行变更注册程序期间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本所不动产基金产品变更和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确认程序期间,应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变更注册公告(REITs)”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公告类别详见附件1。信息披露时间及具体情形如下:

1.在当日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向本所提交不动产基金产品变更申请和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时,应在申请当日提交信息披露申请。

2.在发生之日起当日或次日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当日或次日提交信息披露申请:

(1)收到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的受理通知书;

(2)收到本所问询;

(3)提交问询答复以及有关文件;

(4)收到本所关于变更申请的无异议函或者终止审核通知;

(5)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变更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批复;

3.其他情况下的信息披露申请履行变更注册程序期间,基金管理人决定撤回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交信息披露申请。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履行完毕基金变更注册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1.披露召开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

(1)披露召开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公告基金管理人至少在召开持有人大会前30日刊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公告并附相关表决议案,同时披露招募说明书(草案)、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或其相关修订情况(如有),并将停复牌业务申请作为附件报备。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提交上述临时信息披露申请,将停复牌业务申请作为附件上传,并填写两次停牌时间:第一次停牌为公告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第二次停牌为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为计票日)开市起,暂不填写复牌日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购入不动产项目的议案及拟作出的决议,应至少包含拟购入不动产项目和交易对方,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不动产项目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不动产项目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扩募方案(如有),决议有效期,对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不动产项目交易及扩募(如有)的具体授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文件针对本次不动产项目购入事项的相关修订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等内容。

(2)披露召开持有人大会的两次提示性公告刊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公告后,需在2个交易日内连续刊登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需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提交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申请,并于次一交易日对外披露,提示性公告披露日无需停牌。

2.披露召开持有人大会期间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为计票日)前一交易日,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提交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期间停牌的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申请。

3.披露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的前一交易日,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本次会议法律意见书,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披露申请,将停复牌申请作为附件报备并申请于决议生效公告日上午10:30起复牌(如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布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四)扩募期间暂停分红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动扩募发售前统筹安排不动产基金分红事宜,自扩募发售期首日至上市日间不办理分红业务,防止扩募期间分红可能造成的基金份额价值波动,避免扩募份额变动可能导致的分红权益登记和红利派发错误。

二、发售

(一)扩募发售报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拟购入不动产项目决议后,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基金发行—>扩募发售报备(REITs)”,选择扩募类别为定向扩募,并提交下列文件:

1.发售方案[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盖章扫描件;此处财务顾问指受托办理发售业务的财务顾问,全文同]。发售方案应包括:

(1)拟购入不动产项目基本情况。

(2)本次发售基本情况。包括发售份额、发售价格或定价原则、发售对象、发售时间安排、申购配售缴款安排、追加认购安排(如有)、中止发售安排、发售失败安排、上市安排、限售情况等。针对报送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后、启动发售前,或者发送认购邀请书后、竞价开始前,新增认购对象的情形,发售方案可以约定相应处理原则和程序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定发售对象的,需在发售方案中披露已确定发售对象的基本情况、认购数量或金额、已签署的附生效条件基金份额认购合同摘要。

(3)发售准备工作,如竞价安排、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

(4)发售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

(5)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认为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6)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如有)联系方式。

2.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变更注册的批文(扫描件)。

3.认购邀请书[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盖章扫描件]。

4.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盖章扫描件]。

5.发售上市期间报送文件的相关承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盖章扫描件],承诺内容应包括发售上市期间向本所报送的文件与向投资者提供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一致,与经本所审核、对外披露的公告内容一致。全套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其他文件(如有)。

上述文件应于当日13:00前提交,13:00后提交的不纳入工作日计时。本所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发售方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向申请人推送确认定价基准日和发售期首日待办。基金管理人报送的发售方案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扩募及新购入不动产(试行)》规定或其他相关要求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予以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前述3个工作日内。

(二)启动发售基金管理人确定发售时间后,应至少于T1日及之前(T1为定向扩募发售期首日)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基金发行—>扩募发售报备(REITs)”填写确认的定价基准日和发售期首日,并上传“REITs定向扩募基本情况表”(模板见附件4)、“获准注册至发售前不存在重大影响事项的承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盖章扫描件,本所于当日完成审批后,基金管理人于T1日启动发售。正式启动发售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应按照基本情况表中列明的时间和相关工作安排推进发售上市工作。启动发售后,基金管理人不得再对发售方案作出修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发售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

(三)发售及认购发售期内,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按照规定向特定对象组织发售。若特定对象通过本次发售认购基金份额,涉及不动产基金份额的收购及份额权益变动,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的审议、审批及披露程序。

(四)扩募份额备案确认信息披露完成证监会扩募份额备案当日,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REITs定向扩募—>基金合同更新”提交基金合同更新公告(必备要素见附件5),于次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及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五)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及战略投资者核查文件基金管理人应于Y日至Y+1日(Y日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日)内,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披露定向扩募发行情况报告书、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基金管理人盖章扫描件)、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法律意见书,同时将验资报告作为附件报备。经本所审核通过后,最晚于Y+2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及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三、发售后的工作

(一)REITs信息报送扩募发售报备业务办结后,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产生的“REITs报送数据维护”流程办理要求,及时填写REITs发售数据并上传相关文件,完成报送后发起上市申请。具体填报内容如下:

1.REITs发售相关数据;

2.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

3.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运营管理机构信息披露配合制度。

(二)披露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拟购入不动产项目完成相关变更注册程序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实施交易方案,并编制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于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不动产项目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REITs)”提交不动产项目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信息披露申请,并于次日对外披露。

(三)其他事项信息披露若在实施不动产项目交易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不动产项目交易重大事项(REITs)”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并于次日对外披露。

若拟终止新购入不动产项目,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终止新购入不动产项目(REITs)”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事项,按照前述章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授权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情况下办理终止新购入不动产项目相关事宜的,可豁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报送发售总结报告完成扩募份额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发售总结报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盖章扫描件]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信息披露事后补充附件”,关联“基金合同更新公告”信息披露申请提交。

序号时间工作内容启动发售前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交发售方案、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变更注册的批文、认购邀请书、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发售上市期间报送文件的相关承诺等文件进行扩募发售报备。本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向申请人推送确认定价基准日和发售期首日待办。

T1日及之前基金管理人确定定价基准日当天,填写确认的定价基准日和发售期首日,并上传“REITs定向扩募基本情况表”(模板见附件4)、“获准注册至发售前不存在重大影响事项的承诺”盖章扫描件。

发售期间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向特定对象组织发售,若涉及基金份额的收购及份额权益变动,需履行相关审议、审批及披露程序。

Y日会计师事务所就扩募发售结果出具验资报告。

Y-Y+1日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交发行情况报告书信息披露申请于次日披露,同时将验资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报备。

发售完成后需及时实施交易方案并编制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披露。若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还需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若拟终止新购入不动产项目,需进行信息披露,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事项(如需);提交发售总结报告。

第二章登记、限售及锁定完成定向扩募发售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办理场内份额登记和限售、场外份额登记和锁定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售对象的,新购入不动产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的20%及以内份额自上市之日起60个月不能转让,超过20%的份额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能转让,且全部份额限售期间内不允许质押;持有份额超过20%的第一大不动产基金持有人或通过认购本次发售份额成为持有份额超过20%的第一大不动产基金持有人的投资者自上市之日起18个月不能转让;通过本次扩募引入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自上市之日起18个月不能转让。

非提前确定全部发售对象的,通过竞价确定的投资者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不能转让,提前确定的部分发售对象限售期参照提前确定全部发售对象的限售规则。

扩募份额解限和解锁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指南第4号——存续期业务办理》第二章内容办理。

一、同时包括场外和场内扩募份额情形

(一)总体时间流程

1.场外份额登记及锁定时间流程

2.场内份额登记及限售时间流程

(二)具体步骤

1.场内份额登记及限售Y日及之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申请办理场内扩募份额登记及限售业务,接收限售份额的《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附件6)后,对所有初始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

2.提交限售锁定申请基金管理人于M-4日(M日为场外份额强增生效日)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业务办理—>信息披露—>REITs定向扩募”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披露日期选择M+2日,披露文件为限售公告(必备要素见附件7),同时将新增场外份额锁定申请表(模板见附件9,盖章扫描件)作为附件进行报备,限售公告于M+2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及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场内份额限售申请(模板见附件8,盖章扫描件)及《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最晚应于M-1日作为附件进行报备。

3.提交暂停恢复基金通平台转让、转入转出申请提交限售锁定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于M-4日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基金通平台业务—>基金暂停恢复基金通转让、转入转出”提交暂停恢复基金通平台转让、转入转出的业务申请,业务类型勾选“转让”及“转入转出”,暂停日期为M日,恢复日期为M+2日,暂停恢复公告日期为M日,暂停恢复原因选择“定向扩募”。

若无场外扩募份额,则不涉及场外份额相关操作,也无须暂停基金通平台转让、转入转出。

4.暂停转托管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结算总部基金业务部申请暂停M-1日和M日场外转场内以及场外转场外的转托管业务,并于M-2日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临时报告—>跨系统转托管”提交暂停转托管的信息披露申请,于M-1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及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若无场外扩募份额,则不涉及场外份额相关操作,也无须暂停转托管。

5.场外份额强增及锁定

(1)基金管理人在M-2日及之前向中国结算总部基金业务部申请临时开通强增业务权限。

(2)基金管理人于M-1日向中国结算总部TA系统申请强增定向扩募所得场外份额,并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REITs定向扩募—>暂停/恢复基金通转让/转入转出”提交暂停恢复基金通转让、转入转出信息披露申请,关联到此前基金暂停恢复基金通转让、转入转出申请的业务(暂停日期为M日、恢复日期为M+2日),于M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及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3)M+2日,基金通平台份额恢复转让、转入转出。场外扩募份额应于M日强增生效,于M+1日锁定生效。若M日未完成扩募份额强增或M+1未完成扩募份额的锁定,基金管理人应第一时间告知本所和中国结算总部,如确需再次强增或锁定的,应再次按照前述步骤办理剩余份额的强增或锁定。

序号时间工作内容Y日及之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申请办理场内扩募份额登记及限售业务,取得《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M-4日

1、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交限售公告信息披露申请,披露日期选择M+2日,同时将场外份额锁定申请表(如有)盖章扫描件作为附件进行报备。

2、如有场外扩募份额,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交暂停恢复基金通转让、转入转出的业务申请,业务类型勾选“转让”及“转入转出”,暂停日期为M日,恢复日期为M+2日。

M-2日及之前如有场外扩募份额,基金管理人向中国结算总部基金业务部申请暂停M-1日和M日场外转场内以及场外转场外的转托管业务,并申请临时开通强增业务权限。

M-2日如有场外扩募份额,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交暂停转托管的信息披露申请并于次日披露。

M-1日

1、基金管理人最晚于M-1日将场内份额限售申请盖章扫描件及《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作为附件进行报备。

2、如有场外扩募份额:

序号时间工作内容

(1)基金管理人向中国结算总部TA系统申请强增定向扩募所得场外份额;

(2)向本所提交暂停恢复基金通转让、转入转出信息披露申请并关联至此前基金暂停恢复基金通转让、转入转出申请的业务,并于次日披露。

二、仅有场内扩募份额情形

(一)总体时间流程

(二)具体步骤仅有场内扩募份额时,相应登记限售办理流程可进行简化。

1.场内份额登记及限售Y日及之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申请办理场内扩募份额登记及限售业务,接收限售份额的《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附件6)后,对所有初始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

2.提交限售申请基金管理人最晚于K-2日(K日为场内份额限售生效日)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业务办理—>信息披露—>REITs定向扩募”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披露日期选择K+1日,披露文件为限售公告(必备要素见附件7),同时将场内份额限售申请(模板见附件8,盖章扫描件)及《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作为附件进行报备,限售公告于K+1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及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序号时间工作内容Y日及之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申请办理场内扩募份额登记及限售业务,取得《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K-2日及之前基金管理人最晚于K-2日向本所提交限售公告信息披露申请,披露日期选择K+1日,同时将场内份额限售申请盖章扫描件及《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作为附件进行报备。

K日完成场内份额登记及限售。

K+1日限售公告信息披露见刊。

第三章上市

一、一致行动人信息填报基金管理人应当最晚于L日(L日为扩募份额上市日)前一交易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指南第4号——存续期业务办理》第六章内容,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基础资料维护—>一致行动人维护”填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

二、提交扩募份额上市申请基金管理人于L-5日前,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的“业务办理—>基金上市—>扩募上市(REITs)”提交扩募份额上市申请材料,包括扩募份额上市申请书(附件10)、扩募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必备要素见附件11)、验资报告、已生效的不动产基金认购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协议(如有)、不动产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的成立公告、不动产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的已生效的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如有)等。申请界面中,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日期选择L-3日,扩募类别选择“定向扩募”,新增份额本次可流通数量填写“0”。

三、披露上市交易公告书L-4日前,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REITs定向扩募—>扩募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关联到此前扩募份额上市申请的业务,经本所审核通过后于L-3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及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四、披露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基金管理人于L-1日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REITs定向扩募—>扩募份额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提交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申请,于L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及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同日,扩募份额完成上市。

序号时间工作内容L-5日前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交扩募份额上市申请材料,包序号时间工作内容括扩募份额上市申请书、扩募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验资报告、不动产基金认购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协议(如有)、不动产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的成立公告、不动产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的已生效的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如有)等。

L-4日前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交扩募上市交易公告书信息披露申请,关联到此前扩募份额上市申请的业务,并于次日披露。

L-1日及之前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

L-1日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交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申请并于次日披露。

附件1

序号一级公告类别二级公告类别公告内容基金临时报告项目购入或出售(REITs)

拟购入不动产项目的决定公告、产品变更草案、扩募方案(如有)

不动产项目购入或出售进展情况(REITs)

拟购入不动产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告不动产项目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REITs)

不动产项目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不动产项目交易重大事项(REITs)

不动产项目交易重大事项公告终止新购入不动产项目(REITs)

终止新购入不动产项目公告变更注册公告(REITs)

基金产品变更申请公告基金产品变更申请公告收到受理通知书收到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受理通知书公告收到交易所问询收到交易所问询公告提交问询答复及相关文件提交问询答复及相关文件公告收到交易所审核决定收到交易所关于变更申请的无异议函/终止审核通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注册决定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变更注册/不予注册的批复公告撤回申请撤回申请公告(需说明原因)

REITs定向扩募扩募基金份额募集失败基金募集失败公告扩募发行情况报告发行情况报告书定向扩募限售公告限售公告暂停/恢复基金通转让/转入转出暂停恢复基金通转让、转入转出公告基金合同更新基金合同更新公告(如有)、基金合同扩募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上市交易公告书扩募份额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扩募份额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附件2

产品变更草案封面页需标明不动产基金名称、“产品变更草案”字样和日期,正文开始前包括基金声明和释义。

一、REITs基本信息

二、拟购入不动产项目及交易安排

(一)交易概况包括交易架构图、交易安排等。

(二)拟购入不动产项目的基本情况不动产项目情况、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及股权架构等。

(三)拟购入不动产项目的定价方式和定价依据

三、拟购入不动产项目资金来源

四、交易主要风险

五、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

六、本次交易存在的其他重大因素

附件3

扩募方案封面页需标明不动产基金名称、“扩募方案(草案)”字样和日期,正文开始前包括基金声明、释义和重大事项提示。

一、REITs基本情况

二、本次扩募发售的背景和目的

三、本次扩募方案概要包括发售方式、发售时间、发售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售前累计收益的分配方案(如有)、上市地点等。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可索引产品变更草案内容。

五、本次扩募对原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六、本次扩募发售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七、本次扩募发售是否触发权益份额变动或要约收购

八、本次扩募方案已经取得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九、风险揭示

附件4

REITs基本情况基金代码基金简称基金管理人证监会同意注册日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有效期发送《认购邀请书》日期发送《缴款通知书》日期发售期首日申购报价日拟扩募份额筹资情况拟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及金额发售方案是否提前确定全部对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数量(按类别列明)

发售底价定价基准日折扣率(发售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折扣率(发售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

认购邀请书设定的认购金额/数量区间是否要求预缴保证金(如是,注明预缴比例)

附件5

一、公告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基金运作方式、首次募集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更新生效日等。

二、基金募集情况

(一)有效认购份额、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以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二)投资者名称、最终向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及其比例,并明确说明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三)非提前确定认购对象的,对于竞价过程中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实际认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认购数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附件6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序号证券账户号码股东名称股东类别证件号码持股数量股份性质流通类型托管单元编码采集标志平均原值总计记录数:股份数量:

说明:

1.持有数量单位:股票为“股”,基金和权证为“份”,债券为“张”。

2.股份性质:00表示无限售份额;05表示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的限售份额;01表示其他限售份额。发行人核查结果反馈:

□经核查,数据准确无误。

发行人公章经办人姓名:

年月日

附件7

一、公告基本信息基金代码、基金简称、业务类型等。

二、限售投资者具体信息下列投资者作为定向扩募投资者,持有的配售份额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扩募及新购入不动产(试行)》的要求办理完成限售业务,具体如下:

(1)场内份额限售序号证券账户名称限售份额总量限售期(月)

(2)场外份额锁定序号账户名称锁定份额数量锁定期(月)

附件8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扩募及新购入不动产(试行)》要求,不动产基金定向扩募新增份额存在限售期。现申请对XX基金(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部分场内份额进行限售,限售信息详见附件《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XX基金公司年月日

附件9

序号基金代码代理人代码份额类别基金账户交易账户投资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申请锁定份额份额注册日期锁定生效日解锁生效日不自动解锁不自动解锁不自动解锁请协助办理。

注意事项:

1、对于REITs首次发售,此通知单需于场外份额登记日当日提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锁定生效日期为场外份额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对于REITs定向扩募,此通知单需于规定时点前提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锁定生效日为定向扩募份额强增确认日次一交易日。

2、基金账户为场外12位基金账户;代理人代码为场外代理人代码;份额类别为“前收费”或“后收费”。

3、交易账户为投资人在场外基金销售人处开立的交易账户。若基金账户下任何交易账户份额均可锁定(不指定交易账户),交易账户填“不指定交易账户”。

4、如需锁定指定的份额明细,需填写份额注册日期。若任何份额明细均可锁定,份额注册日期填“不指定”。

5、中国结算总部基金业务部核验基金账户投资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根据基金代码、代理人代码、份额类别、基金账户、交易账户、份额注册日期查询确定可锁定份额。可锁定份额大于等于申请锁定份额时,中国结算总部基金业务部在可锁定份额内锁定申请锁定份额;可锁定份额小于申请锁定份额时,锁定失败(不能锁定任何份额)。

6、解锁生效日可填具体日期,填写后将于该日期自动解锁,解锁生效日当日投资者申报的份额减少类业务将被正常处理。解锁生效日不确定或不自动解锁的填写“不自动解锁”。原则上应填写“不自动解锁”。

7、对于完成锁定的份额明细,锁定生效日当日投资者申报的份额减少类业务将判失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XX基金管理公司(盖章)

年月

附件10

XX基金管理公司扩募份额上市申请书深圳证券交易所:

XX基金已完成扩募,本次募集XX元,涉及XX户投资者,申请XX基金扩募份额于XX年XX月XX日开始上市交易。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金概况中文名称XX基金基金类别不动产基金扩募份额拟上市日期扩募方式定向扩募/向原持有人配售/公开扩募中文简称英文简称本次扩募前份额基金代码本次扩募份额本次扩募后份额合同更新生效日基金合同期限管理人托管人

二、募集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XX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xxxx]xxx号)批准,于XX年XX月XX日开始募集,并于XX年XX月XX日募集结束。经中国证监会《关于XX基金扩募份额备案确认的函》(机构部函[xxxx]xxx号)同意,于XXXX年XX月XX日基金合同更新生效。

经XX会计师事务所《XX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文号)审验,XX基金本次扩募份额为XX份,有效认购户数为XX户。本次扩募完成后,总募集金额XX元。

三、持有人结构截止XX年XX月XX日(上市申请日前一工作日),XX基金完成扩募后,基金全部份额持有人整体结构如下:

场外场内份额小计持有份数持有人总数份额比例%持有份数持有人总数份额比例%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计

四、上市工作安排

1、XX年XX月XX日(至少在公告日前二个工作日),提交上市申请。

2、XX年XX月XX日(上市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刊登《上市公告书》。

3、XX年XX月XX日(上市首日),刊登《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特此申请,请审查批准。

XX基金管理公司(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简称、交易代码、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份额净值、本次上市的扩募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二)不动产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三)不动产基金认购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不动产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投资基础资产的情况。

三、基金的扩募与上市交易

(一)本次上市前扩募份额募集情况,至少包括: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期限、发售日期、发售价格、发售期限、发售方式、发售机构、验资机构名称、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基金备案情况、基金合同更新生效日及该日的基金份额总额等;

2、所有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本次上市交易无限售安排的份额、本次上市交易有限售安排的份额、未上市交易份额的份额规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验资机构等基本信息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八、基金投资组合

九、重大事件揭示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3 第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编制要求................... 4 第一章一般规定........................... 4

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绪言、释义.... 4

第二节招募说明书概要.................. 7 第三节风险因素........................ 8 第二章不动产项目......................... 9 第一节不动产项目概况.................. 9 第二节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分析......... 15 第三节原始权益人..................... 21 第四节运营管理机构................... 23 第五节存在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24 第三章资产评估与现金流测算.............. 25 第一节资产评估....................... 25 第二节现金流测算分析................. 27 第四章治理机制与运营管理安排............ 28 第一节不动产基金治理机制............. 28 第二节运营管理安排................... 29 第五章不动产基金........................ 30

第一节本次发行参与机构的基本情况..... 30

第二节不动产基金的交易安排........... 31 第三节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 32 第四节基金运作....................... 33 第五节其他事项....................... 35 第六章附件.............................. 36 第三部分附则................................ 37

本文由「超级知识库」自 Obsidian 制度库转换生成 · 仅供内部学习与合规参考 · 以监管原文为准